近日,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遼寧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于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這是以地方規范性文件確立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制度。《辦法》融合了《環境保護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中有關自行監測的管理要求,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責任與義務,對規范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行為,督促其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具有重要作用。
一、明確開展自行監測的主體及總體要求
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排污許可制度相關要求,自行監測的責任主體已經發生較大變化,不再局限于原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和重點排污單位?!掇k法》強調,遼寧省內重點排污單位以及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均應開展自行監測,重點排污單位還應主動向社會公開其自行監測信息?!掇k法》還規定,自行監測的內容包括排污單位所排放的水、氣污染物以及廠界噪聲和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
二、明確開展自行監測的基本條件及工作程序
《辦法》明確了自行監測方案的制定、監測設施及設備的安裝使用、監測的基本條件及人員基本要求等幾方面內容,并吸納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中臺賬管理、年度執行報告等要求,將監測原始記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記錄、委托協議及報告等內容納入臺賬記錄,將年度自行監測情況報告納入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管理,實現排污許可制度與自行監測制度相結合。
三、明確信息公開渠道,細化時限要求
《辦法》結合遼寧實際,依托現有技術平臺,規定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發布渠道,便于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針對自動監測和手工監測工作中數據產生周期不一致的實際,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一步細化了自行監測方案、數據、報告等自行監測信息的公開時限要求。
四、明確排污單位的監測數據質量責任
《辦法》強調排污單位對其自行監測結果及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自行監測數據,或者強令、指使、授意其他單位和個人篡改、偽造自行監測數據。此外,《辦法》還進一步要求排污單位發現為其提供自行監測技術服務的機構存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及時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此要求與《遼寧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要求相互呼應,是進一步完善排污單位和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之間互相監督工作體系的又一制度保障。
五、明確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管及公眾監督
《辦法》還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執法要求,以及自行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等數據應用要求。明確了對排污單位不依法開展監測、公開監測信息的處理處罰要求。對所有相關法律法規涉及到的罰則內容進行了整理匯總,便于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實施處理處罰。同時,《辦法》明確了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對排污單位不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和不公開自行監測信息的監督舉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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