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正式施行,體現了新形勢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成功經驗,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對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發揮著積極作用。
案件回顧
9月9日,根據群眾投訴線索,浙江省衢州市生態環境局常山分局執法人員對常山某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進行車輛維修作業,其中車輛噴漆房未開工作業。經查,該公司汽車維修作業中產生的廢機油(危險廢物代碼:HW-08 900-214-08)、廢活性炭(危險廢物代碼:HW-49 900-041-49)、廢油漆包裝材料(危險廢物代碼:HW-49 900-041-49)等危險廢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上述危險廢物有關資料,且未建設危險廢物暫存庫,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將廢機油、廢活性炭貯存于噴漆房所在東側半封閉廠棚內,將廢油漆包裝材料貯存于噴漆房門口的擺漆臺處。
處理結果
該公司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項和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和《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責令該公司按照《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的時間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擬對該公司涉嫌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擬對該公司涉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
法律評析
新《固廢法》的實施,擴充完善了原有的法律責任專章,對新增內容設定了相應罰則,同時普遍提高了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最高可罰至500萬元,且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執法措施,加大了對固廢管理不合規范的處罰力度。
產廢企業應當按照固體廢物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工作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格抓好法律落實,進一步提升企業固體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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