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日,生態環境部公布《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辦法》旨在強化精準治污,有效提升生態環境管理精細化、科學化、法治化水平,原《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環辦監測[2017]86號)將廢止。
環境監管重點單位類別由原來的“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聲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其他重點排污單位”五個大類,調整為“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及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六個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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