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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環境保護環境與健康工作辦法(試行)

    ? ?? ( 201 8 1月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環辦科技[2018]5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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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健康風險管理,推動保障公眾健康理念融入環境保護政策,指導和規范環境保護部門環境與健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部門為預防和控制與健康損害密切相關的環境因素,最大限度防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因污染環境導致健康損害問題的發生或削弱其影響程度而開展的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風險評估和風險防控等活動。

    本辦法不適用于預防和控制與健康損害密切相關的原生環境因素和職業環境因素。

    第三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環境健康風險指環境污染(生物、化學和物理)對公眾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對這種可能性進行定性或定量的估計稱為環境健康風險評估。

    (二)環境健康風險監測指為動態掌握環境健康風險變化趨勢,針對與健康密切相關的環境因素持續、系統開展的監測活動,監測內容包括環境健康風險源、環境污染因子暴露水平等。

    (三)環境與健康調查指為掌握當前或歷史上環境污染與公眾健康狀況之間的關系而組織的調查,調查內容包括污染源調查、環境質量狀況調查、暴露調查和健康狀況調查等。

    (四)環境健康風險防控指為有效預防、控制和降低環境健康風險而采取的環境管理措施,內容包括環境監管和公民環境與健康素養提升等。

    第四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規范和協調環境與健康工作的開展。

    (一)建立健全以防范公眾健康風險為核心的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擬定環境與健康政策、規劃,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修訂相關基準和標準,實施環境健康風險防控;

    (二)建立環境健康風險監測與評估技術體系,指導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行業環境與健康調查;

    (三)引導環境與健康科學研究及創新,推動國際合作;

    (四)實施公民環境與健康素養提升、環境健康風險交流和科普宣傳工作;

    (五)指導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環境與健康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本級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或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與健康工作。制定部門環境與健康工作規劃和計劃,推動環境與健康工作納入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環境保護規劃;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與健康工作協調機制,推動環境保護、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協作應對危害公眾健康的環境問題。

    相鄰區域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強跨行政區域的環境與健康工作合作,協同防控和應對環境健康風險。

    相鄰區域的共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推動、指導、監督跨行政區域環境與健康工作聯動開展。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設立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并制定專家委員會章程。

    專家委員會以提供咨詢、論證的方式輔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環境與健康工作。

    第七條 環境與健康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章 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統籌規劃國家環境健康風險監測工作,制定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按照國家環境健康風險監測相關技術規范,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健康風險監測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推動環境健康風險監測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環境與健康調查。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管理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調查計劃的;

    (二)對環境健康風險監測結果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表明風險超過可接受水平,經研究確有調查必要的;

    (三)公眾對環境污染影響健康問題反復投訴,經研究確有調查必要的。

    第十條 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對象包括重點區域、流域和行業、建設項目以及污染地塊等。

    (一)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工作的基礎上,針對重點區域、流域和行業開展環境健康風險評估,識別主要風險來源,評估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

    (二)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等技術規范,要求建設單位對存在較大公眾健康風險的建設項目開展影響公眾健康的潛在環境風險因素識別并分析主要暴露途徑。

    (三)對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污染地塊,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按照污染地塊管理有關要求開展風險評估,重點關注公眾健康風險。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研究,加強對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及風險評估結果的應用。

    (一)環境健康風險超過可接受水平的,應提出針對性的風險防控對策措施,必要時可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開展環境與健康調查;

    (二)環境污染已經對公眾健康造成損害的,應將調查結果報送本級人民政府、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環境污染治理措施,并將涉事區域、流域和行業納入環境健康風險監測工作范圍,實施持續動態監測,必要時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應急處置;

    (三)對于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等工作中發現的有利于健康的環境因素,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協調組織加強保護,避免環境污染和破壞。

    第三章 環境健康風險防控

    第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將環境健康風險評估與日常環境管理業務相結合,以解決危害公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為導向,依據環境與健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規定,綜合評估并篩選重點區域、流域和行業以及優先控制污染物,落實各項風險防控措施。

    第十三條 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環境保護部依法公布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和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據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結合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風險評估結果,將已對公眾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或具有較高環境健康風險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將有毒有害污染物相關管理要求納入排污許可制度管理,并依法對排污單位安全隱患排查、風險防范措施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針對其產生環境風險、健康風險的主要環節,依據相關政策法規,結合經濟技術可行性采取納入排污許可制度管理、限制使用、鼓勵替代、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及信息公開制度等風險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對公眾健康和環境的重大影響。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對環境基準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并發布基于公眾健康的水環境基準、大氣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基準及其他基準,并作為國家和地方環境標準制修訂和環境質量評價的重要依據。

    環境保護部結合環境管理需要建立環境與健康標準體系,組織制定并發布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暴露評估、風險評估和信息標準等管理規范類標準,為評估環境健康風險、實施風險防控提供技術保障。

    第十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根據環境管理需要引導環境與健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環境與健康能力建設,支持產學研結合,推動科技創新。

    第十六條 對環境污染影響公眾健康的情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微信、電子郵件、“12369”環保舉報熱線、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通過電視、廣播、報紙和網絡等媒體宣傳普及環境與健康相關政策法規和科學知識,提升公民環境與健康素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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